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升级
1.适用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涉及年度的表格:附表四;附表五(5)、(6)、(7)、(8);附表六(1);补充情况表(4)。
2. 校验公式修改
附表五;附表五(5)、(6)、(7)、(8)。
3.补充情况表6《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更新
4.增加部分指标的提醒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各项准备
1.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事先备案、事先申报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资产损失 → 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清单申报
2.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
研发项目立项登记 →
填报:
《上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客户端)》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3.属于事后报送资料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的企业
(1)企业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准备的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提供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说明。
(2)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计算
财税〔2009〕69号:月平均值 =(月初值+月末值)÷ 2
全年月平均值 = 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 ÷ 1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4号:(国税函〔2008〕251号)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3)完成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上报相应的申请优惠的资料。
5.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填报:
《本市总机构所属外省市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本市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6.高新技术企业
填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表》
《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比例计算表》
《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结构明细表》
7.软件企业
填报:《软件企业年检有关指标情况表》
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表》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减免税额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一/(三)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十六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八十七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八十八条: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九十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四、汇算清缴相关事项
1.从上海税务网站获取相关信息
税收宣传 / 专栏专页 / 征管服务类 / 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
(1)获得相关税收政策、业务流程、纳税申报表讲解等相关信息;
(2)下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本,按需填报、打印。
2.自行申报
纳税人完成“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的数据输入并确认无误后,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上传数据,自行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于当年发生的税前可弥补的亏损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亏损企业,还应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4)发生的涉税事项属于事先备案类的,应附送事先备案涉税事项结果通知书;属于事后报送资料类的,应附送相关资料。
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5)对于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
总机构统一计算、进行汇算清缴;其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其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之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报送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资产情况、经营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及其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的本市总机构企业,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劳务发生地按劳务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附送缴款书复印件(盖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外出经营证明等相关资料。
3. 结清税款
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 应在2013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